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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审定

作者:竞技宝测速站官网 浏览量:3131 次 时间:2024-01-22 20:11:20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检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2.《新疆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向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区域的州、市(地)商务行政主任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州、市(地)商务行政主任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畜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自治区商务行政主任部门。自治区商务行政主任部门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合乎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合乎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不予批准的依据、理由等。第五条 自治区商务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以下设置的小型屠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任部门会同畜牧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乡镇以下设置的小型屠宰点由畜牧行政主任部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卫生、环境保护、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 。3.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乌鲁木齐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乌政办〔2006〕199号)五、我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任部门统一组织,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农牧团场不得另行审批设置畜禽屠宰厂(场、点)。 (二)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任部门先依据本方案进行初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凡符合本方案的,由申请人提交下列资料: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畜禽屠宰厂(场)规划选址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畜禽屠宰厂(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畜禽屠宰厂(场)项目环保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4.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畜禽屠宰厂(场)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5.畜禽屠宰厂(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畜禽屠宰厂(场)设计的具体方案、工艺流程及相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等资料。7.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畜禽屠宰厂(场)的企业名预核准通知书、畜禽屠宰厂(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相关书面材料。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任部门收到设立畜禽屠宰厂(场)的申请资料,应及时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进行审核。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合乎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任部门在三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合乎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任部门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对应责任: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要的材料的;2.对合乎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3.对不合乎条件而予以受理的;4.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未将初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的;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好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和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受理责任: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应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来审核并实地勘查企业是不是具备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合乎条件的企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3.报送责任:市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畜牧厅。4.事后监管责任: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依据自治区畜牧厅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对应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和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