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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周口市生猪定点 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竞技宝测速站官网 浏览量:3131 次 时间:2024-02-13 13:29:15

  (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逐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促进生猪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坚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逐步改善目前场点多,规模小,水平低,效益差的现状,努力提升我市生猪屠宰加工整体水平,确保城镇和乡村居民食肉安全。

  通过控制总量,合理地布局,依法建厂(场),升级改造等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竞争有序、设施先进、质量安全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体系。到2012年,力争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数控制在50个以内。实现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

  (一)周口市中心城区设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沙南、沙北各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企业资质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城区中心半径20公里以内的乡镇不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和行政区划,原则上设3-4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企业资质达到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标准。所归划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覆盖专用鲜肉配送车辆车程30分钟以内市场区域,保证满足覆盖区域的市场供应。

  (三)生猪养殖和屠宰加工基地。可适当增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企业资质一定要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不可以从事代宰业务,不得将厂址设在市、县城区内。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省商务厅备案。具体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2、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示的屠宰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

  3、县(市)畜牧主管部门出示的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屠宰厂(场)设计的具体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方案应符合《生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划,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划规定的,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对经审查同意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1、经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安装完工后,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和《规划》规定的条件在五日内进行现场审查验收。能够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十五日内作出。

  3、对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定点屠宰资格,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明理由。

  (一)落实规划。各地要依据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地布局。2009年6月30日前,将具体规划及实施方案上报市商务局。

  (二)清理整顿。各地要对本辖区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整改期限为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31日)

  1、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和规划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

  2、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允许超出6个月。

  3、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规划等级要求的,可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但必须上报升级改造计划,2012年年底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要予以整合。

  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符合规划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核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统一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并报上一级商务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依据规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标准认真清理整顿。

  (三)强化监管。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要推动屠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