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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清远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来源:竞技宝测速站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29 13:59:00

2022年4月24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远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进行质量监督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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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4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远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检,结果显示抽取的两批次鱼苗用饲料不合格。11月23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饲料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产品出厂前质量自检时未包含重金属检测,全部的产品均已售至自有鱼苗养殖场且使用完毕,销售货值合计15525.8元。随后当事人对导致镉超标的原因进行自查,认为镉超标是诱食剂(成分是乌贼膏)添加过量所致,非人为故意添加,并于2022年11月29日主动将其它系列饲料送第三方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生产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饲料,决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525.80元、罚款46577.40元。

  2022年1月15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县城屠宰场监控录像发现唐某、陈某、朱某等人在屠宰牛只过程中,使用“软胶水管”往牛只大动脉器官注水。随后,吉田镇人民政府依法对现场的监控设备数据来进行扣押封存,对当事人涉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照相关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4月29日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公安机关查明,唐某和陈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值较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依法对唐某和陈某实施刑事立案处理。朱某涉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管辖规定,公安机关于2022年7月8日将朱某涉案部分退回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

  经县农业农村局查明,朱某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共计410斤,销售120斤,获违法来得到的共计6600元。鉴于朱某到案后,主动接受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属初犯,认错态度较好,并愿意悔改自新,期间未发现或收到导致非常严重危害后果情形,确定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对朱某涉案销售所得的百分之五十确定罚款数额,处罚款3300元。

  2023年1月10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位于清远市英德市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养殖的水产品(大口黑鲈)进行执法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味喃西林代谢物超标,判定不合格。1月18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至英德市农业农村局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兽药,英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其不再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行为;对该批次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大口黑鲈产品做无害化处理;处罚款45000元。

  2023年3月14日,英德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位于东华镇的某农资店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行动中,在该门店发现销售的4种玉米种子产品(正大659(单粒播种)、正大659(非单粒播种)、矮甜5号超甜玉米、皇太子超甜玉米)包装标签上未有引种备案编号或审定编号,当事人亦没办法提供上述种子产品的国家、省级审定及引种备案等相关证明,故被认定为涉嫌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及引种备案登记的农作物(玉米)品种。

  鉴于当事人经教育后能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立案调查,英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玉米)品种的行为;没收以上4种玉米种子产品共33包;并处罚款25000元。

  2022年8月29日,佛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何某售卖的丝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验工作,检测结果发现何某种植的丝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判定不合格。

  经调查,因种植的丝瓜不按照农药的间隔期使用农药,何某被立案查处,罚款500元。

  2023年1月18日,连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连州市西岸镇人民政府转来的《案件移送书》,经立案调查,查明2022年12月16日,接群众举报的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住宅的院子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了《生猪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可以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连州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减轻处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同时,没收生猪产品422.27斤、屠宰工具13把刀具、2个挂钩、10个铁钩;罚款20000元。

  2023年4月27日,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阮某的鹅养殖场进行禽畜产品监督抽检,恩诺沙检验结果为1640.7ug/kg ,标准指标(≤100ug/kg ),该抽检批次鹅不合格。因涉嫌未依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6月8日,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对阮某立案调查。

  经调查,阮某的鹅养殖场养了约5000只鹅。因天气原因,导致部分鹅出现感冒症状。4月24日,阮某对患有感冒症状的约1400只鹅喂了感冒药。4月27日,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阮某的鹅养殖场进行禽畜产品监督抽检,当事人将吃了感冒药未达到禽类8日停药期的鹅作为样品抽检,导致鹅样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超标。阮某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国家相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2021年11月12日,阳山县农业农村局到阳山县某畜兽药经营门店开展执法检查,并对其销售的金馥香®鱼腥草注射液进行执法监督抽检,结果显示不及格。

  阳山县农业农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劣质兽药产品金馥香®鱼腥草注射液2瓶,违法来得到的60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兽药,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罚款1440元。

  2022年8月3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农业公司经销店销售的农药产品高氯·甲维盐、丙澳·辛硫磷做监督抽验,检测出违规添加成分。经查,截至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扣押上述涉案产品前,高氯·甲维盐销售了129瓶,单价15元/瓶,违法来得到的1935元;丙溴·辛硫磷销售了94瓶,单价16元/瓶,违反所得1504元,合计违法来得到的3439元。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其中高氯·甲维盐21瓶;丙溴·辛硫磷26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439元,并处罚款2000元。

  2022年9月20日,英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位于英德市东华镇黄陂街的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草菇做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乐果项目中农药残留限量不合格。当事人当天生产、销售的上述批次的草菇总共60斤,销售草菇的批发价是10元/公斤,销售草菇的总收入是300元。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英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菇,没收草菇的违法来得到的300元,处罚款5000元,并将全案移交英德市公安局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