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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典型案例!安徽一区检察院为何起诉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竞技宝测速站官网 浏览量:3131 次 时间:2023-11-30 03:35:22

  今天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次案例的发布旨在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精准规范办好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高质效发展。

  据了解,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约占法院当年审结的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的九成。2018年以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98.9%在诉前即得到一定效果整改;提起诉讼的,99.7%得到法院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诉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这些案例覆盖多个领域,涵盖了流域保护、草原资源保护、林地资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多方面,凸显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覆盖和多样性。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案例均为起诉案例,包括5件行政公益诉讼,4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介绍,这样安排旨在引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兼顾“公益”和“诉讼”,针对整改不到位的,敢于、善于运用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强化监督效果,高效制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修复受损公益,以“诉”的方式和形态处理问题,推动类案治理、诉源治理,促进社会进步。案例还体现了审判机关充分的发挥居中裁判职能,在公益保护中发挥司法作用。

  “两高”有关部门负责这个的人说,全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习关于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司法现代化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现代化,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件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要逐步加大司法办案力度,深化办案实践,加强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措施,精准把握“可诉性”的司法要求,让提起诉讼成为促进办案精准化、规范化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裁判体现价值引领。要积极稳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健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协调长效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合力,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儋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4.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诉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5.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长寿区水利局、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公益诉讼案

  8.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某环保公司、广州某检验测试公司、徐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9.新疆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乌鲁木齐市某运输公司、伊犁某材料公司、山东省某化工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青弋江发源于黄山主峰北麓,流经池州、宣城,由芜湖市区汇入长江,是长江下游最大的支流。2018年以来,位于青弋江畔的芜湖市某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禽业公司)违法从事家禽屠宰经营活动,年均屠宰量达980余万只,屠宰废水未经处置直排青弋江,年污水排放量80余万吨,严重污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2021年4月10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反馈某禽业公司对环境造成污染问题。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府检联动”机制,将该线索转交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交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21年4月21日,弋江区检察院立案;经现场勘查、无人机巡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查明:某禽业公司租用待拆迁厂房设立家禽屠宰加工点,在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配备无害化处置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从事家禽屠宰生产经营活动(日均屠宰近3万只),存在动物防疫安全风险隐患;该屠宰加工点废水直排青弋江,日均2000余吨,造成周边水体黑臭,总氮、总磷、氨氮等指标超出地表水Ⅴ类标准31-97倍,污染青弋江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有相应监管职责。考虑到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和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已对企业采取行政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且芜湖市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由芜湖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统一行使,弋江区检察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依法查处某禽业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家禽屠宰生产经营行为,消除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带来的动物防疫安全风险隐患。市农业农村局随后责令该禽业公司改正并处罚款。11月9日,弋江区检察院“回头看”发现,该公司无证屠宰、违法排污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未停止。11月19日,弋江区检察院向市农业农村局所在地的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查处某禽业公司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禽类屠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带来的动物防疫安全等方面隐患。

  2022年6月28日,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对某禽业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但未能有效制止无证屠宰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属于履职不全面、不充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请。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芜湖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开展全市家禽屠宰行业集中整治,并在鸠江区沈巷镇建成投资3.2亿元、年屠宰量3000万只、华东地区顶级规模的畜禽加工基地,从根源上解决家禽屠宰行业因分散式经营导致的无法集中检疫和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家禽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健康发展。

  判决执行过程中,市农业农村局反映涉案家禽非法屠宰加工点取缔困难。鸠江区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弋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马塘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行动。2023年1月,某禽业公司非法屠宰加工点被关闭,所属经营户搬迁至沈巷镇畜禽加工基地,生态环境污染和动物防疫安全风险隐患彻底消除。

  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能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助推生态环境明显问题得到全面彻底整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联动,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促进诉源治理。以取缔非法屠宰加工点为切入口,推动家禽屠宰行业集中整治和规范化生产经营,从源头上完全解决生态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