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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加快生猪屠宰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健康发展

作者:竞技宝测速站官网 浏览量:3131 次 时间:2024-03-07 06: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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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猪安天下。生猪屠宰是保障城乡肉食品供应的重要环节,涉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也是控制疫情传播,促进畜牧业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抓手。为加快生猪屠宰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健康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划。

  2014年以来,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从2014年初的514家,逐步清理压减到目前的144家,全部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并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制度,屠宰企业压点整改成效显著。先后修订出台了《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规规章,屠宰行业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持续开展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和专项整治,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主体责任得到一定效果落实。先后创建了宿州福润、安徽福润、芜湖双汇、铜陵润知味、桐城雨润等5家“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 屠宰标准化创建稳步推进。双汇、雨润、牧原、天邦等大型养殖、屠宰加工公司在我省布局生猪屠宰企业,产品在沪苏浙地区占有主体地位。春然、润知味等地方屠宰企业,深耕本地市场,逐步扩大品牌知名度。

  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动物疫病防控、屠宰加工能力、冷链配送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实施统一规划和布局,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发展模式,促进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和有序竞争,提高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加快引导生猪屠宰产能合理地布局,逐步形成与养殖布局相适应的屠宰产能布局,实现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变“调猪”为“运肉”。

  通过实施规划,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化屠宰、规范化管理、信息化追溯的企业显著增加;私屠滥宰得到一定效果遏制。到2025年,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公司数以农业农村部批准备案数量为基数,总量控制,上大压小,减量置换,提升质量,生猪屠宰加工总量达到3500万头左右,其中大中型规模化、标准化、冷链化屠宰企业比重达到50%以上。

  (一)总量控制,只减不增。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公司数以农业农村部批准备案数量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每个县(市、区)可保留1家标准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年出栏生猪超过30万头的养殖大县(市、区)可依据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增设1家标准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超过3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并逐步压减至3家以内。

  (二)上大压小,提升质量。新建(改、扩建)标准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增一减一”或“增一减二”原则实施,减量置换,提升质量。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创新发展,对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一体化大型养殖企业新建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公司可以适度突破,从宽掌握,不受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规划数量限制。

  (三)保障农村乡镇或居民集中居住地肉品供应。可以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冷链化定点配送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新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一)大力开展标准化创建。以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模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创建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30家以上。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NY/T 3348-2018)),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清理整顿小散乱差屠宰点。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关停“三证”(《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不全、屠宰设施设备陈旧、生产的基本工艺落后等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注水注药、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或随意抛弃、贩卖病死猪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检查监管和市场准入。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依法打击妨害公务、非法经营和危害食品安全等犯罪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负责)

  (三)建立冷链物流体系。推行生猪产品冷链运输,鼓励生猪屠宰加工公司建设冷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肉品经销商、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体系,拓展销售网络。加强冷鲜肉品消费宣传引导,支持屠宰企业组织线上电商冷链配送业务和开设线下冷鲜肉专卖店、销售专柜,慢慢地提高冷鲜肉品消费比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推动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推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要求,全面落实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主体责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负责)

  (一)强化组织领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进度、步骤安排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压减、整合现有屠宰企业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地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严把设立条件。生猪屠宰厂(场)设立,一定要符合环境保护、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要求,符合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要求,并需配套建设相应的冷链贮藏和配送体系。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以代宰为主的生猪屠宰厂(场)。(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规范设立程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严格审查,经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确定后,批准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竣工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经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生猪定点屠宰代码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时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强化政策支持。落实“养、宰、运、销”一体化经营企业养殖用地、用水、用电和信贷等扶持政策;各地在批准设立生猪屠宰厂(场)时,首先要确保建设用地,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好供水、供电问题,支持屠宰企业用水、用电按农用水电价格执行;统筹安排畜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资金,加快支持屠宰标准化创建、产业化发展、肉品精深加工、信息化和品牌建设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覆盖到生猪屠宰设备。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合力推动生猪屠宰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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