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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办法》的通知

作者:竞技宝测速站官网 浏览量:3131 次 时间:2024-02-14 14:29:41

  原标题: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办法》的通知

  《会同县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办法》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逐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肉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0〕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四条根据我县的真实的情况,全县范围的生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及供应通过定点屠宰配送与设置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相结合的办法予以保障,其设置建立和管理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产能优化等多方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数量、选址和规模。

  第五条按照我县乡镇总体规划和生猪屠宰产能结合的实际及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经征求各乡镇意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堡子镇、团河镇、青朗侗族苗族乡、金子岩侗族苗族乡、若水镇、金竹镇六个乡镇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未能建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乡镇,采取就近配送的原则,由附近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负责配送,以保障生猪肉食品质量安全和供应。

  (3)青朗侗族苗族乡小型生猪屠宰点。定点屠宰辐射区域范围:青朗侗族苗族乡、蒲稳侗族苗族乡、漠滨侗族苗族乡。

  (4)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小型生猪屠宰点。定点屠宰辐射区域范围:金子岩侗族苗族乡。

  现阶段原则上全县设上述6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待条件成熟后,边远乡镇可以增设定点屠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管理采取“政府规划管理,民营投资经营”的模式。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范围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选址应当距离医院、学校及居民住宅区等敏感目标五百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活动。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及检疫检验设备设施。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及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由设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招标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村农业、生态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公开竞标审核。审核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布中标公告,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再由中标方向县农村农业局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3.农村农业部门出具的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二)县农村农业收到申请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村农业、生态环保、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上述设立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三)小型生猪屠宰点建设竣工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农村农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及予以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确定合格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需在原址改扩建或搬迁的,应及时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按照行政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第十三条乡镇小型定点屠宰场点如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农村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主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通报,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资质,收回定点屠宰证书及标志标识牌。

  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