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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处理办法

作者:竞技宝测速站官网 浏览量:3131 次 时间:2023-12-22 16:58:32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处理,进步猪肉制品质量,避免疫病传达,维护公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试行)》、国务院《牲畜家禽防疫法令》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四川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恪守本办法。自养自宰自食的在外。

  第三条定点屠宰场(点),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产销实践,按照便利购销、便于处理的准则合理地布局,指定部分担任安排施行。

  交通不便、尚不具有定点屠宰条件的村庄。县级人民政府能够决议答应涣散屠宰。

  第四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定点布局,请求出资兴办屠宰场(点)。

  第六条凡兴办定点屠宰场(点)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分提出请求,经审查赞同后,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税务部分请求注册、挂号。

  公营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自主经营屠宰生猪,不再处理定点屠宰场(点)申办手续。

  第七条定点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内部处理制度,在生猪存放、营业时间、检疫查验程序等方面,便利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并为其供给屠宰条件或代宰服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健康证的个别屠宰者,均可向定点屠宰场(点)请求出场(点)屠宰生猪。

  第八条定点屠宰场(点)供给屠宰条件或代宰服务,可按耗费的人力、物力收取成本费用,详细收费规范由当地物价部分核定。

  生猪的屠宰、加工、储运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宰前、宰后应由检疫人员按《肉品卫生查验试行规程》进行检疫、查验。

  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生猪的检疫、查验,由当地畜禽防疫组织或其托付单位担任。

  第十一条屠宰生猪前应依规则交纳税费。经查验合格的猪肉胴体有必要加盖肉品验讫等印章,并凭交纳税费收据上市出售。

  自养自宰自食有余需上市出售的猪肉,经交纳税费、查验合格。加盖印章后方可上市出售。

  第十二条定点屠宰场(点)不得加工病死、毒死、腐烂变质、死因不明的生猪,不得偷漏税费和乱收费用。违者,分别由卫生、畜牧、工商行政处理、税务、物价等部分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背本办法私行建立屠宰场(点)、宰杀生猪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没收屠宰东西和非法所得,撤销私设场(点),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定点屠宰(场)点处理混乱、产生强买强卖、成心刁难、勒索等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责令加强处理,期限改正,对责任者可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的,撤消《营业执照》。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则的罚款和没收资产,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资产行政处分处理办法》的规则实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处分决议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作出处分决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或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请求复议、不申述,又不实行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