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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竞技宝测速站官网 浏览量:3131 次 时间:2023-12-09 11:40:22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畜禽屠宰企业向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冷链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畜禽屠宰公司制作技术水平,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畜牧业规模养殖创新经营方式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22号)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生猪屠宰企业和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牛、羊、驴、鸡、鸭、鹅、兔等屠宰企业。

  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进行统计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完成建档工作。

  第四条畜禽屠宰企业应实行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实现产品可溯。

  第五条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全方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引导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畜禽屠宰企业的规模、生产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控制状况,实行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内容最重要的包含规划与布局、设施设备、屠宰生产、机构与人员、质量控制、产品经营、检验测试、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分级评定按照县级汇总上报、市级组织现场核查、征求省畜牧兽医局意见确定的程序进行。

  现场核查组成人员由市级畜牧兽医部门从省或市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3-5人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填写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审核报告表(附件3)。

  第十条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评价表(样式见附件1)满分为100分,按以下标准划分等级:

  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者有1项以上(含1项)关键项不合格的,不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认定为A级的公司数不超过辖区内企业总数的30%,认定为B、C级的公司数根据认定情况各市确定。

  第十二条畜禽屠宰企业已经通过等级认定一年以上,且市级畜牧兽医部门认为符合更高等级规定要求的,能够直接进行高一等级的认定。等级认定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市级畜牧兽医部门每年应当在12月5日前完成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工作,并上报初定等级审核报告表和统计表(附件2、3),在与省畜牧兽医局会商确定认定结果的30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等级认定结果。

  2020年11月30日前,各市要对本办法发布前已从事屠宰活动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全部屠宰企业完成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省畜牧兽医局汇总全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结果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省畜牧兽医局统一规定的模板和格式制作和发放标志牌。标志牌名称为“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标志牌”,样式、规格、材质和文字要求等(见附件4)。

  第十六条畜禽屠宰企业应将“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标志牌”悬挂在企业大门口、办公楼一楼大厅等显著位置。禁止私自摘下或者遮盖标志牌。

  第十七条对新设立的畜禽屠宰企业,应在办理“三证”或“两证”完成后两个月内进行等级评定。

  省、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对不一样的等级的畜禽屠宰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督抽查频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抽查次数均应计算在内。

  对A级畜禽屠宰企业,每年随机抽查1次;对B级畜禽屠宰企业,每年随机抽查2次; 对C级畜禽屠宰企业,每年随机抽查4次。

  第十九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双随机检查、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中,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符合相应等级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改正的,由所在地市级畜牧兽医部门视情况做降级或撤级处理。对撤级处理的,三个月内不得重新进行等级评定。

  第二十条达不到认定等级的畜禽屠宰企业,纳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重点监管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达到认定等级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达标的,列入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屠宰企业等级予以降一级处理。

  (二)不落实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肉品品质检验实行电子出证的;

  (二)畜禽屠宰企业出现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2次以上产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以及不按照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整改的;

  (二)企业重点监控系统每月超过2次遮挡或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监管、抗拒执法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6〕7号) 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的监督指导,落实监管责任,推动畜禽屠宰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立即处理群众举报信函、电话。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国家发改委《关于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规定的屠宰设计能力(见附件7)。兔、驴见备注2。

  生产区人员通道、畜禽产品通道独立设置;设置畜禽与废弃物出入口;生产区设置畜禽产品与畜禽、废弃物出入口。

  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品种类型相适应的冷库、冷链运输车等冷链体系,且正常运作。

  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运作;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处理并签订协议。

  ▲有监控设备且正常运转,对入场查验、待宰静养、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和产品出场等实时监控。

  定期对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状况做自查;生产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或存在相关潜在风险时,立即采取对应的整改措施。

  操作人员检查工作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容器的清洁卫生状况和主要设备的运作状况,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及时对生产区设施设备清晰消毒,消毒药名称、浓度、消毒情况及消毒人员记录详实。

  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规程》进行检测验证。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对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做修割。

  如实记录入厂畜禽的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制定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遵守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对经官方兽医认定的疑似染疫动物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做隔离处理,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与从事的管理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应具有从事屠宰生产或质量管理三年以上的经历。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具备与从事管理的工作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从事生产或质量管理三年以上的经历。

  ▲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生猪年屠宰规模在15万头-20 万头之间至少配备 8-15 名,年屠宰规模在 20 万头-30万头之间配备 16名以上,年屠宰规模在 30 万头以上配备 20名以上;家禽年屠宰规模在1000万羽配备5-8名,1000万羽以上配备9-12名;牛、羊、驴、兔等配备3-5名。

  生猪进厂验收、生猪停食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或药残检测、屠宰车间、消毒、卫生、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悬挂或张贴上墙。

  进厂验收、宰前检验、宰前宰后、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厂、设施设备保养、运输车辆消毒、员工素质培训、安全生产应急等各种记录留存二年以上。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时并正确报送(周报、月报、年报)屠宰统计监测信息。